20220518日 發刊時間:每日發刊 單位: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

屬靈的遺產

參考經文: 加拉太書3章15~20節

3:15 弟兄姊妹們,讓我從日常生活中舉一個例子:當兩個人同意某一件事,並且簽訂了契約,沒有人能有所增減。 16 同樣,上帝已經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立了應許。聖經並不是用「向子子孫孫」,指多數的人,而是用「向你的子孫」,指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 17 我的意思是:上帝立了約,並答應持守這約。那在四百三十年後才出現的法律不能夠破壞這約,以致取消了上帝的應許。 18 如果上帝賜產業是根據法律,那就不是靠應許了;然而,上帝賜產業給亞伯拉罕是靠應許的。 19 那麼,法律的目的是甚麼呢?法律是為了指出甚麼是過犯而設的,直到那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子孫來臨才結束。法律是由天使藉著一位中間人頒佈的。 20 可是,屬於單方的事就無需中間人,而上帝是單方的。

多年前曾陪同教會長者前往法院辦理遺囑公證,透過偕同處理的代書說明,才知道原來家屬在遺產繼承上有所謂的特留份。特留份的意思是說,預立遺囑的人雖可表明遺產歸屬權,但法律上卻規定在自由分配上不能違反特留份的法定上限,也就是需保留給所有法定繼承人一定比例的遺產,即便遺囑載明立遺囑人在財產上分配的個人意願,在事件發生時法定繼承人仍有權表明其遺產繼承分配權。這經驗讓我明白一件事,就是「關係」的重要。有關係才能擁有權利繼承遺產,沒有「關係」的話,連邊都沾不上。

保羅寫信給加拉太信徒時,用遺囑的概念說明基督徒與繼承上帝應許的關係。他說:「弟兄姊妹們,讓我從日常生活中舉一個例子:當兩個人同意某一件事,並且簽訂了契約,沒有人能有所增減。」(加拉太書3章15節)上述「契約」,和合本譯為「文約」,在原文同時有「遺囑」之意(參閱希伯來書9章16~17節,「遺囑」和「契約」原文為同一字)。因此,這個約是上帝與人立下如「遺囑」般的約定。誰具有這份遺囑的繼承權呢?就是「亞伯拉罕的子孫」。這份特別的繼承權不是因「法律」的規定,乃基於亞伯拉罕對上帝的「信」所產生的關係而由上帝承諾、應許的特別約定。

從「遺囑」的角度來理解這段經文,可更清晰地表明「關係」在信仰中的關鍵。當我們「信」耶穌來接受這份救恩的時候,我們和上帝的關係就產生了連結,不再是沒有關係的,而是擁有特權的。如同約翰福音1章12節所說的:「凡接受祂的,就是信祂的人,祂就賜給他們特權作上帝的兒女。」這就有意思了,當我們信了耶穌之後,就不再是局外人,而是擁有作上帝兒女的特權,這個特權使我們擁有權利來繼承上帝所要賜給我們的各樣豐盛遺產。

從這個角度來看,就比較能了解為什麼保羅不斷地強調,基督徒是靠「應許」來領受上帝所賜的產業,如同亞伯拉罕是依靠上帝的應許領受產業一樣。既然「應許」是出於上帝特別的恩典,那麼,我們就不能從「想要做什麼」來證明自己具備條件,因為繼承這份屬靈遺產的關鍵,是我們與基督的「關係」。耶穌基督「死」了,所以上帝和世人所立的「遺囑」已經生效,人必須信靠、接受基督,才能擁有上帝和人所立的「遺囑」的各樣保障和福利!



默想:
為什麼人總是想要藉著「善行」來取悅上帝?我呢?

祈禱:
親愛的主耶穌,謝謝祢在我的生命中將祢的救恩顯明,使我可以單單地信靠祢來成為天父上帝的兒女,擁有祢所賜各樣的恩典福分。感謝禱告,奉主的名,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