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條
|
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係基於聖經,相信耶穌為救主,遵從使徒信經、尼西亞信經、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及本教會信仰告白,而依本憲法組織之教會。
|
第 2 條
|
教會是上帝百姓的團契,分佈各地,藉舉行禮拜及聖禮典,連結於基督,培養信德,宣揚福音,關懷社會。
|
第 3 條
|
教會在每主日舉行禮拜並定期施行聖禮典,禮拜以敬拜上帝及宣揚上帝的話為中心,聖禮典包括洗禮及聖餐。
|
第 4 條
|
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各教會由中會設立,未成立中會的族群區會,其教會設立另以行政法規定之。
|
第 5 條
|
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治理教會並推行事工而設小會、中會、總會及所屬機構。其產生及職責另以行政法規定之。
|
第 6 條
|
凡受洗並設籍在本教會者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會員。
|
第 7 條
|
本教會之教制分為牧師、傳道師、長老及執事。其產生及職責另以行政法規定之。
|
第 8 條
|
憲法之修改,應經半數以上中會之同意後提交總會,經總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,得修改之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