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4 條
選舉中會正副議長、正副書記、會計、總委長老及中委,需在中會開會中,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得票為當選,該屆議長為長老者,另選總委牧師一名。總會正副議長、正副書記、會計之選舉亦同。(49) 【參解釋文13、75】
第 25 條
選票應於會中開票,得票未達法定票數時應徵求議員同意舉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。但在場議員數不得少於成會之法定人數。
第 26 條
北部大會之選舉依其條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