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總會議員及屬下各機構董事會董事、委員會委員、職員為教會事工在國內外出差者,均依本辦法支給旅費。
第 2 條
旅費分為交通費、日貼、膳食費、宿泊費等四種。
第 3 條
交通費:
一 應按必經之最近路線計算,特殊情形迂迴者應敘明原因並經召集單位首長核准或證明。
二 交通費以憑据實支實付,搭乘飛機以經濟艙為限。
三 搭乘計程車以市內短途為限。
第 4 條
出差期間及各單位會議供給膳宿者,不另支付膳宿費。
第 5 條
同一出差期間參加兩個以上開會者,除必要之交通費外,僅得報領其中一個單位旅費。
第 6 條
日貼、膳食費及宿泊費支付標準由財務委員會定之。
第 7 條
出差或開會期間當天無法往返時,始得報支宿泊費。
第 8 條
總會通常年會開會期間旅費支付標準由財務委員會定之。
第 9 條
本辦法經總委會核准後公布實施之,修改時亦同。